區域法院早前在裁定一宗涉及「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案件時,認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並非身在案發現場的人士,因此案中人士被裁定無罪。對此,律政司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但並未就涉案人士脫罪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年3月,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普通下包括「非法集結」與「暴動」罪在內的大部分刑事罪行,即使不在現場,但有份協助有關罪行例如遙距監視場面及收集物資等,亦需負上同樣罪責。
脫罪被告之一湯偉雄申請就「共同犯罪」原則的適用性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日(7日)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判詞指出,申請一方提出兩項法律問題,上訴庭認為有關問題都對未來檢控「非法集結」與「暴動」罪影響深遠,認為議題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所以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原圖: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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