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爆眼女」及法輪功學員獲法援資助,聘用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夏博義代表興訟,社會關注法援制度是否遭濫用。繼質疑法輪功案律師費來源後,全國政協副主席,前行政長官梁振英今晚再在社交平台發文,要求法援署開誠布公,公開資助法輪功律師費的金額,以及「多少進了夏博義口袋 」。他又批評署方把服務費金額保密,「香港的納稅人怎樣知道特區政府沒有付出不合理地高的費用」。
對於法援署回應指,基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法律援助條例》限制披露資料的規定,未經有關人士/當事人的同意,不能披露任何資料,梁振英促請署方徵求夏博義的同意公開費用,即使夏博義不同意,法援署亦應公開每一案件的總律師費。他又詳列夏博義過去20年擔任法輪功大律師代表的香港案件:
1. 2002年3月14日, 16名法輪功學員,包括4名瑞士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絕食靜坐,12名香港學員到場聲援,被警方拘捕及控告阻街、阻差辦公、襲警等罪名。2002年8月15日,西區裁判法院裁定阻街及襲警等7項罪名成立,判罰款1,300元至3,800元不等。被告上訴。2004年11月10日高等法院上訴庭撤銷法輪功阻街罪名,但駁回有關阻差辦公及襲警的兩項上訴。法輪功學員楊美雲等上訴到終審法院,2005年5月5日終審法院裁定法輪功學員勝訴,裁定警方拘捕行動不合法,控罪全部被推翻。
2. 2003年4月,夏博義代表台灣法輪功學員、香港法輪功發言人和香港法輪佛學會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就2003年2月香港入境處拒絕四名台灣法輪功學員入境及被強制遣返,阻止他們來港出席法輪大法交流會,要求法院判定入境處強制遣返違法。2004年11月高院法官夏正民裁定入境處以「公共利益豁免」為藉口,指「監督名單」等相關資料非常敏感並涉及國家機密和安全,拒絕交予法院是不合理。2006年5月8日夏正民法官裁定,以「法官有專業素養」為由,決定自行審閱這份「機密檔」,並在5月24日「不公開庭」聽取港府代表律師解釋,在5月26日作成裁定,認為秘密的「補充證明書」及其相關文件都應受保護。夏博義對此表示非常失望及法律上不服。2006年6月2日聆訊,法官夏正民當庭宣佈維持原判。
3. 2007年6月28日,夏博義為兩名法輪功學員朱柯明和傅學英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告民事起訴,控告前中共黨總書記江澤民、前副總理李嵐清和時任中共政治局常委羅幹,要求民事賠償。2007年8月9日高等法院書面裁定給予以此案原告「在司法管轄區外送達的許可令狀」,批准在中國大陸向被告送達法律檔。
4. 2007年6月30日,夏博義代表香港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簡鴻章向高等法院入稟緊急司法覆核,控告香港入境處拒絕446名台灣法輪功學員持合法簽證入境及強行遣返是非法,涉案的367人已被遣返台灣及79人仍被羈留在香港機場。2007年6月30日開庭,高院法官發予司法覆核案許可,夏博義在庭上要求法院緊急處理本案,阻止入境處繼續強制遣返,以免影響即將入境的台灣法輪功學員的權利。
5. 2010年1月21日,夏博義代表香港法輪功佛學會會長、《香港大紀元時報》社長簡鴻章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香港入境處拒絕給予美國神韻藝術團六名核心技術團員的入境簽證,是違法濫權,令原定於2010年1月27日到31日在香港七場演出被迫取消。2010年4月19日神韻主辦方舉行集會遊行,呼籲已購票觀向港府索償,其中一名已購票觀眾李慨俠,向入境處處長索償,要求港府賠償神韻晚會購票費300元和訴訟費用。司法覆核案件於2011年1月24日開審,夏博義在法院指,本案涉及到《基本法》第34條憲法權利剝奪的問題,入境處有義務及責任解釋清楚。2011年3月9日,香港神韻晚會主辦方勝訴,高等法院正式判決撤銷入境處的拒簽決定。
6. 2013年4月兩名法輪功學員洪瑞峰及徐慧敏就食物環境衞生署沒收未經批准在政府土地擺放的法輪功展品,2014年二人提出司法覆核,2014年5月司法覆核開庭聆訊,興訟的徐慧敏在 2014 年 5 月逝世,潘蓮花在雙方同意下成為司法覆核申請人。2018年高院原訟庭裁定法輪功學員勝訴,政府上訴,2019年上訴庭改判政府上訴得直,裁定現行《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已提供足夠準則予受影響人士提出爭議。法輪力學員於2021年5月13日向終審法院申請終審上訴許可,即場被3名終院法官否決。官司長達8年。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文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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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dy
3年前Wendy
3年前+8529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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