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前年8月18日及8月31日非法遊行等罪行而入獄的壹傳媒老闆黎智英,與另外9人上星期一(17日)承認前年10月1日組織/煽惑未經批准集結,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今早判刑。其中,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黎智英被判入獄14個月,連同早前其他非法遊行案件,刑期合共為20個月。
至於分別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及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今次各被判囚18個月。
至於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楊森及何秀蘭判囚14個月;而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單仲偕則判入獄14個月,緩刑24個月。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吳文遠及蔡耀昌,則判入獄14個月,其中蔡耀昌獲緩刑24個月。
10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梁國雄、陳皓桓、楊森、何秀蘭、吳文遠、單仲偕及蔡耀昌,他們今早都會由囚車押送到區院出庭應訊。10名被告均承認1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李卓人、何俊仁、梁國雄、陳皓桓4名被告另承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吳文遠及蔡耀昌則另承認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圖片來源:大公報、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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