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0日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三款,簽署經立法會通過的《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條例今日刊憲公布後正式生效。
據政府新聞網報道,林鄭月娥表示,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對特區公職人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也是參選或出任公職人士的根本義務和責任;條例為公職人員宣誓首次訂立非常明確的法定標準,為維護「愛國者治港」原則踏出重要一步。
條例清晰訂明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的提述的涵意;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明確宣誓要求;劃一監誓人的安排;完善處理違反誓言情況的機制,以及就相關情況在公共選舉中加入參選限制。
條例旨在準確落實《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和《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公職人員宣誓的規定。
林鄭月娥又指出,條例完善《基本法》規定的宣誓安排,以及有效處理公職人員宣誓就職後因從事違反誓言行為而須承擔的法律後果,有助「一國兩制」貫徹實施。
原圖: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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