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亞氏保加症、過度活躍症及對立反抗症的15歲少年,前年11月向柴灣已婚警察宿舍投擲一枚汽油彈,損毁一單位的窗戶及外牆,他早前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去年8月被判感化3年及宵禁令。律政司其後不滿刑期過輕,高等法院上訴庭批准刑期覆核,改判少年入教導所。少年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頒布判詞指,法庭已按照案件的嚴重程度、被告的個人罪責、被告的病情、其病情與犯案的關係來判刑,而判入教導所亦是最能顧及各方面的判刑,故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庭認為少年犯案時有相當程度的自主,但卻放棄管束自己,自甘捲入暴力行為,亦指教導所能因應個別學員的需要而提供心理輔導。上訴庭又認為少年犯案並非「好大程度可歸咎於」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而少年明知自己在犯法並「變得偏激」,並非「一時氣憤」犯案,故最終駁回少年的上訴許可申請。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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