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中五男學生吳銘揚於前年11月11日「全港大三罷」當天,在柴灣被警方搜出彈簧刀,被裁定「管有違禁武器」罪成,判處簽保守行為了事,原審裁判官主動覆核刑罰後,改判他入更生中心。被告早前不服定罪和判罰提出上訴,高院法官潘敏琦即時駁回。潘官昨頒布書面判詞,斥責上訴方律師的辯詞,扭曲理解高院法官判詞。
潘官批評,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郭憬憲在陳詞時,將判詞作扭曲性的理解,當時高院法官只是稱「法律上難以支持一個監禁式嘅刑罰」,但郭卻說監禁似乎不合比例及不公平的做法,適當的判刑為罰款。
潘官斥責郭大狀的陳述不盡不實,誤導原審裁判官在別無選擇地判處簽保守行為。潘官認為有必要審視郭大狀的陳述。她指出,「若代表大狀只着眼當事人的福祉而犧牲法律公義並非一名法律從業員應有的操守,誤導法庭的行為違反專業操守和失德,程度嚴重的話實與欺詐無異。」
而就案件的上訴申請,潘官亦認為更生中心是考慮所有情況後恰當的判刑,原審裁判官覆核刑期的決定並沒有犯上程序上的錯誤,故維持原判。
原圖:黃敏杰資深大律師辦事處圖片、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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