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歲女金融經理郭麗芬前年8月10日涉嫌在尖沙咀以鐳射筆照警員眼睛,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成判監3個月。她早前就定罪及刑罰作出上訴,力申自己並非施襲者,又指警員拉錯人。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今日駁回其定罪上訴,批准其刑期上訴,把監禁刑期由3個月減至7星期,書面判詞將稍後頒布。
李官考慮所有證據及上訴理由後,同意裁判官就事實和定罪的裁決,故裁定郭的定罪並沒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駁回其定罪上訴。就其刑期上訴,李官在判詞中指出,郭否認控罪亦從未承認責任,法庭為了保護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需對施襲者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若容忍針對警員的藐視及暴力行為,將會削弱法治及社會秩序。
李官指案發時警方和示威者原本都可以和平散去,但郭無事生非,突然以鐳射筆照向警員,無視指揮官的提醒,更明知故犯,挑起事端,引起他人效法,故裁判官判處郭即時監禁沒有原則上的錯誤。惟涉案控罪的最高刑罰只有6個月監禁,法庭須適度調節刑期以盡力達致公平,李官參考區諾軒以大聲公襲警被判囚9星期的案例,認為本案判監3個月屬過嚴,改判監7星期較為合適。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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