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近日接受《港人講地》獨家訪問時指出,根據上訴庭判詞,「爆眼女」,覆核警方手令案完全缺乏合理理據,更直言「此案顯然一開始已不應獲批法律援助」。
人稱「爆眼女」的少女K,報稱右眼於前年8月11日被防暴警察發射布袋彈所射傷,她其後獲批法援,一直透過法律程序阻撓警方取得其醫療報告,最終上訴庭近日判「爆眼女」敗訴,但法援署同時要為警方的訟費「埋單」、即納稅人要支付與訟雙方的費用。
江樂士指,「爆眼女」案對公眾有重要性、又涉及憲制問題,同時引起人權狀況的關注,但失控地只交由某一個人(某法援署職員)去做決定,形容該決定是一個「錯誤」,因案件不具合理理據,根本不應批出法援去讓當事人進行覆核。
他指今次個案大量公帑被浪費,又認為法援署署長重要是收緊內部機制,確保未來不會有同類案件獲批法援。
江樂士又解釋,法援只應批予某部分人,包括缺乏足夠金錢支持他們尋求公義,以及案件必須具合理理據。
至於社會上有人批評法援容許申論人自選律師,或被人濫用聘請特定法律代表,恐有「掠香港人錢」虞。江樂士建議法援效法律政司制度:「律政司有一份檢控官名單,他們是私人執業律師,會輪流獲律政司指派案件,藉以確保不會有偏見及優待。」他分析,若法援署也採納類似制度, 便不會出現經常由同一人處理案件的情況,可令法援制度更公平。
圖片來源:文匯報、港人講地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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