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佔領」案九名被告,包括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黃浩銘等人,早前分別被裁定「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或「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罪罪成,分別被判監禁及社會服務令等。眾被告早前分別就刑期或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頒下書面判詞,上訴庭三名法官一致駁回九人的上訴,而戴耀廷及黃浩銘的刑期上訴申請亦被駁回。這次判決再次說明,「違法佔領」毫無疑問是非法行動,不論是披上「公民抗命」或「違法達義」的外皮,一樣不能掩飾其犯法、破壞社會的本質!
只是修改計劃 並非捨棄計劃
九名被告向法庭提出多項上訴理據,均不獲接納。其中,上訴方質疑關於戴耀廷等三名「違法佔領」發起人的串謀控罪,稱三名原本計劃於2013年於中環發起佔領,但佔領最終在2014年9月於金鐘添美道發生,認為控罪有問題。上訴庭指出,控罪明確指控「違法佔領」屬於廣泛的串謀,案發時間由2013年3月至翌年12月,計劃對中環及周邊一帶造成公眾妨擾;即使佔領地點改於金鐘添美道進行,同樣是在中環附近。各被告只是修改計劃,並非捨棄原定計劃。上訴庭又提到,被告陳健民於原審時聲稱金鐘的佔領與原來計劃有別,但原審法官已提供有力的理據反駁,故上訴庭拒絕接納兩者有實質分別。
另外,上訴方又質疑,佔領造成的不合理阻塞,並非在佔領發生前可以預期到。上訴庭並不同意,並指「違法佔領」計劃已籌備多時,有商討、談判等過程,事前已預計有數千至一萬人參與;若數以計千的人在街頭阻路,其影響在事前理應能預計得到。另外,上訴庭指出,各被告在2014年9月28日凌晨呼籲「塞爆金鐘及中環」前,已經看到添美道有大量市民參與;如果說被告事前無法得知後果,或意圖造成該後果,似乎是有違現實及常理。
宣布「佔領」前 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
案件另一個爭議點,是上訴人認為單憑三名佔領發起人無法做成公眾妨擾,並質疑控方以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而非《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罪成可最高判監三個月的「公眾妨擾罪」提訴。上訴庭認為,「違法佔領」在宣布啟動前,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三名發起人主導行動,若說他們無法串謀妨擾,將會是「奇怪的想法」;上訴庭引用英國及本港案例指,《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公眾妨擾罪」,不適用案中的大規模非法阻礙行為,否則刑罰將不能反映罪行嚴重性,故認為現時的控罪合適,並且同意原審法庭指,「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控罪是合憲合法的裁決。
戴耀廷等人沒有悔意和歉意
至於戴耀廷和黃浩銘提出的刑期上訴,上訴庭指「違法佔領」的目的,是打算以長期及堅決的行動,癱瘓香港的樞紐,試圖令政府改變主意。這已經超出為普通市民「帶來不便」的程度,而且戴耀廷等人未有就佔領為公眾帶來的不便有悔意和歉意,遂駁回兩人的刑期上訴。戴耀廷需要繼續服刑,而黃浩銘早前已服刑完畢。
社會應該要看清楚事實,「違法佔領」本身是非法行動,而九名被告亦是罪有應得。大家不要再相信他們害人害己的歪理,「違法達義」是絕對行不通,他們就是最佳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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