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女金融顧問王思雅,前年國慶日示威當天,在北角被發現管有雷射筆、板手、螺絲批等工具,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意圖損毀財產罪」。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鄭紀航昨日裁決時,斥被告砌詞狡辯、供詞匪夷所思,表明不接受「沒有參與示威的市民隨身攜帶面罩」,裁定被告兩罪罪成,判入獄九個月,並拒絕保釋等候上訴的申請。
鄭官裁決時反駁王思雅供詞中指使用涉案望遠鏡以觀察街上示威活動,判斷應否外出工作,指不相信正常普通市民會用望遠鏡觀察情況及保障個人安全。他續指,不接受「沒有參與示威的市民,隨身攜帶面罩」,反駁被告辯解隨身攜帶防毒面具,以阻擋催淚煙。
對於被告指因為丟失公司儲物櫃鑰匙,所以會隨身攜帶涉案物品,包括螺絲用以方便修理電腦,鄭官直斥被告是砌詞狡辯,直言只需換鎖便可解決問題,一年僅使用螺絲批兩三次,卻隨身攜帶物品,證供簡直匪夷所思。鄭官最後又指,被告曾表示,購入雷射筆是作正當用途,商戶理應不會提供高輸出功率雷射筆,故認為她清楚涉案雷射筆殺傷力,終裁定被告兩罪罪成。
圖片來源: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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