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去年就元朗「7.21事件」製作專題報道時,進行車牌查冊,被控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案件周四(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蔡玉玲被裁定兩項罪罪名成立,合共判罰款6,000元。
裁判官徐綺薇表示,蔡玉玲申請資料用作採訪及報道,並非與交通及運輸有關用途,所作陳述屬虛假陳述。她解釋,在判決時考慮過相關交通規例的立法目的、法律框架包括其他條文及釋義原則,指不可能讓公眾任意獲得車輛登記資料,如申請用途非出於交通及運輸,運輸署署長有權拒絕申請,因此申請用途屬於「關鍵」。
徐官又指,蔡玉玲查冊目的為採訪及報道,雖然屬於社會關注事宜,但必須按規定及條件申請及索取資料。如申請車牌查冊時,申報用途的選項有限或無適合選項,申請人應另覓方法索取資料,不能作虛假陳述,採訪和報導明顯非交通與運輸有關事宜,故蔡玉玲的行為屬虛假陳述。
香港電台發言人表示,對法庭就蔡玉玲案的裁決不作評論;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主席趙善恩稱,港台仍拒絕為此案的律師費等承責任,至於日後能否繼續查冊工作,工會並無收到消息,而且感到不樂觀。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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