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11日有網民發起「三罷」,多區發生衝突,20歲男學生在旺角管有鐳射筆等物品,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裁判官香淑嫻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被告即時入獄3個月。
被告郭焯彥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支鐳射筆和一支伸縮棍。案情指,郭於當日清晨6時許與另外3人沿彌敦道去亞皆老街。郭其後見到警車出現,欲快步離開,但最後遭截停。警員在郭身上的背囊搜出頭盔、眼罩、手套、鐳射筆及伸縮棍等物品。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的報告內容正面,有真誠悔意,又指被告已遭還押逾兩個半月,不希望再延長。
香官判刑時指,此類案件須考慮到涉案物品數量、種類、性質及其容易使用的程度。最終考慮到案發時並非正值於遊行示威或暴力事件,加上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過該些物品,判被告監禁3個月。
圖片來源:文匯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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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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