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謬誤】傳媒將大亞灣排放廢水與日本混為一談 內地專家:福島核廢水與正常有本質區別
【糾正謬誤】傳媒將大亞灣排放廢水與日本混為一談 內地專家:福島核廢水與正常有本質區別

日本政府正式決定將福島核廢水排入大海,處理手法備受批評,亦引發國際疑慮。香港有媒體卻報道,內地現存的49座核電機組,都有將核廢水傾倒進大海,又指距離香港只有50公里的大亞灣核電站,放射性物質「氚」的排放上限,比日本福島的排放標準高出10倍。對於有人將福島核事故處理後廢水與各國排放的廢水相提並論,內地生態環境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研究員劉新華說,正常運行排放的廢水,稱為「核電廠正常運行液態流出物」,與福島核事故處理後的廢水有本質不同。




劉新華接受內地傳媒訪問時解釋,首先是來源不同。福島核事故是國際核事件分級標準(INES)中最高級別的7級核事故,堆芯熔化損毀,放射性物質大量釋放。福島廢水來自事故後注入熔融損毀堆芯的冷卻水以及滲入反應堆的地下水和雨水。而核電廠正常運行液態流出物,主要來源於工藝排水、化學排水、地面排水、淋浴洗衣排水等。




其次是放射性核素種類不同。福島廢水包含熔融堆芯中存在的各種放射性核素,包括一些長半衰期裂變核素,以及極毒的「鈈」、「鋂」等超鈾核素。核電廠正常運行液態流出物不與核燃料芯塊直接接觸,含有少量裂變核素,幾乎不含超鈾核素。

再者處理難度不同。日本採用多核素處理系統(ALPS)技術對福島廢水進行淨化處理,最終能否達到排放標準還需驗證。核電廠嚴格遵守國際通行標準,採用最佳可行技術對廢水進行處理,經嚴格監測達標後有組織排放,排放核素遠低於規定的控制值。




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劉森林認為,福島廢水處理處置不只有排入海洋一種形式,但日本選擇了對該國最有利的海洋排放方式。他批評日本在未與國際社會和利益攸關方協商一致,未窮盡所有可實施手段的情況下,出於該國私利,僅以儲罐空間受限為由,選擇經濟代價最小的海洋排放方案,單方面作出排海決定,將本該由自身承擔的責任轉嫁給全人類,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行為,開了一個很不好的先例。劉森林促請日本理應本著對該國民眾和國際社會負責的態度,採取審慎措施,在利益攸關方的參與和監督下,選擇最優方式處置核事故處理後廢水。


圖片來源:新華社、央視片段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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