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周二(13日)公布《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擬修訂8條主體法例及24條附屬法例,包括《選舉管理委員條例》、《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等;其中當局建議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加入條文,禁止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違者最高可判監三年。
條例草案列明「公開活動」的定義,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不論進行該活動的人當時是否在公眾地方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的通訊,包括講話、書寫、印刷、展示通告、廣播、於屏幕放映及播放紀錄帶或其他經紀錄的材料;可由公眾觀察到的任何行徑,包括動作、姿勢及手勢及穿戴或展示衣服、標誌、旗幟、標記及徽章;向公眾分發或傳播任何材料。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如果有人在選舉期間向公眾播影片、發電郵、在屋外掛條文煽惑他人投白票,及以電子形式發布都屬犯法。她又指,現時亦有一定法律處理相關事情;若有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最高可被判監3年,並強調作為社會公民有責任投票。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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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yicai5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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