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遊行】涉前年10.5「反蒙面法」遊行 黃之鋒囚4月 古思堯囚5月
【非法遊行】涉前年10.5「反蒙面法」遊行 黃之鋒囚4月 古思堯囚5月

港府2019年10月5日實施《禁蒙面法》首天,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民連成員古思堯當日涉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早前已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古經審訊後被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案件今天(13日)在東區法院裁決,古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裁判官判黃之鋒被判監4個月、古思堯則被判監5個月,黃之鋒現時因包圍警總案正在服刑,裁判官鄧少雄下令本案刑期與包圍警總案的刑期分期執行。


被告黃之鋒(24歲)及古思堯(75歲),分別報稱學生及退休人士,同被控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另被控1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黃承認控罪,古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被裁定罪成。


裁判官表示,黃之鋒當日曾接受傳媒訪問,是標誌性人物;古思堯則手持直幡及遊行後收回直幡,是帶領性人物。裁判官又說,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黃之鋒因認罪而獲減刑至4個月,古思堯雖然受審後才定罪,但由於他對控方案情無重大爭議,亦獲減刑。


至於涉及違反《禁蒙面法》,裁判官以15天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黃之鋒認罪而減刑至10天,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裁判官判刑時又指,上訴庭就控罪沒有量刑指引,唯一參考案例為周庭6.21包圍警總一案,惟該案規模及程度遠比本案龐大及嚴重,於周庭一案,示威者早上7時已在政總及立法會綜合大樓附近聚集,及後遊行至灣仔警總及留守,歷時逾15小時,而周庭主動及積極參與,集結影響警署服務。


圖片來源:黃之鋒Facebook、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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