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歲男子黃錦全被控去年3月23日凌晨,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先用鐵線綑綁宿舍閘門後,再投擲汽油彈,導致一輛私家車被毀壞。其後黃被警方截獲,搜出通渠水及一把闊刃鋤頭。他昨日(12日)承認有意圖而縱火、管有腐蝕性物品及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3項控罪。法官李慶年今日宣判,將被告判囚42個月,並下令被告賠償5000港元。
李官指出,本案存在嚴重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的潛在風險,被告的行為亦是對法治直接衝擊。他續指,香港為彈丸之地,高樓大廈林立且人煙稠密,縱火乃是嚴重罪行,須判以較重刑罰阻嚇,以保護公眾生命及財產。李官奉勸被告,無論對警察多麼不滿,向警員及其家屬報復只會產生更多罪惡,自食其果亦不值一試。
原圖:香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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