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暴力示威者,去年5月24日在港島遊行抗議《港區國安法》,一名事發時只有16歲的年輕人,當日腳踢主動清理路障的女途人,遭控傷人和暴動罪。由於他早前已承認暴動,控方決定不就傷人罪提出起訴。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今日判刑,指出被告等人阻撓女事主清除路障、不由分說就施襲,行為橫蠻,案件性質嚴重,舉動對仼何公眾人士都具威脅性,可處4年以上監禁,而即使被告案發時只有16歲,亦應判處阻嚇性刑罰。
然而,考慮到被告在事件中非主導角色,教導所報告亦非常正面,加上被告認罪,以及從被告親撰的求情信中可見其有悔意,遂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圖片來源:網上影片截圖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