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有正氣】黎智英等7名被告8.18案被裁定罪成候判 法官指控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眾被告違法
【天地有正氣】黎智英等7名被告8.18案被裁定罪成候判 法官指控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眾被告違法

本身是國安疑犯的壹傳媒老闆黎智英,與另外8名反對派政客,前年8月18日在港島區參與或組織反修例「流水式集會」,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其中,區諾軒及梁耀忠認罪,而黎智英與其餘6名被告均否認控罪。負責主審此案的區域法官胡雅文今日裁決,宣布包括黎智英在內所有7名被告,兩項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但批准7人保釋至本月16日求情及判刑。

 

胡官在判詞中指出,新聞片段顯示當日有成千上萬人跟隨隊頭前行,參加者沿途叫喊相同目的口號,包括「我有權遊行,毋須警方批准」等,反而沒有人呼籲或協助群眾疏散,認為毫無疑問只能被視作遊行。辯方所謂的「疏散計劃」只是幌子,實際上是一個有計劃的非法集會。

 

胡官續指,警方已清楚表明民陣遊行被拒,參與遊行屬刑事罪行,相關聲明亦經廣泛報道,認為眾被告必然知道警方的決定,也清楚民陣對此感到失望及憤怒,眾被告顯然同意站在隊頭並帶領群眾遊行,即使部分被告沒有說話或指揮,亦不代表他們不是組織者,直指眾人是一起行動,故應負相同罪責。

 

法官又指出,相信警方是經過風險評估及考慮,才決定撤走現場警員及不給予警告,但重申無論如何,警方行動或不行動,均與被告是否違法無關係,即使警方出錯,遊行也不會變成「疏散計劃」。因此,法庭信納控方是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證明眾被告組織並明知而參與前年8月18日的未經批准集結。

 

就辯方指相關條例違憲一事,胡官表明終審法院在2005年「梁國雄案」的裁決有約束力,律政司在《基本法》下有全權決定是否檢控,法庭的職責則是檢視證控方所提供的證據是否充分,故法庭在本案中並沒基礎介入律政司檢控決定。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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