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周三(31日)向政府提交報告,建議透過立法方式對「劏房」實施租務管制,包括制定附有強制條款的「標準租約」,列明租期為兩年,期間業主不得加租,租客在首兩年租約過後可優先續租一次,即享有「2+2」的四年租住權。報告還建議劏房續租租金加幅不可超過差估署私人住宅租金指數過去兩年變化或15%,以較低者為準;若租金指數下跌,業主就要按下跌幅度下調租金。
小組報告還提出,建議規定「劏房」租客除租金、按金及經業主攤分的公用設施費用外,毋須向業主支付任何款項;業主向租客收取水費、電費等,不得超逾帳單列明款額。若業主不簽署標準租約,租客可暫緩交租,直至業主履行規定。
另外,工作小組去年委聘顧問就「劏房」作調查,結果顯示全港約有10.09萬間住宅「劏房」,以及約6,927間工廈內的「劏房」,估計居於劏房人士為22.6萬人。「劏房」住戶收入中位數為1.5萬元,56%已居住超過2年,月租中位數為4,800元,每平方米月租中位數為417元。
運房局表示,政府會仔細和積極考慮工作小組的建議,並會在本立法年度內,盡快向立法會提交相關條例草案。
圖片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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