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調酒師前年11月於反修例示威期間,蒙面在旺角站出口縱火被捕,他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而縱火罪及違反《禁蒙面法》的罪行,則獲控方不予起訴,留待法庭存檔。今早在區域法院法官祁士偉今早判刑時指,被告縱火損壞財物,案件性質嚴重,有需要判以具阻嚇性刑罰,最終判其入獄3年3個月。
20歲的被告沈俊傑,被控於前年11月3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在九龍彌敦道用火燒毁港鐵旺角站C1;及身處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指,當日有約100人在旺角聚集堵路,多處被示威者縱火。於凌晨2時,被告以一塊布蒙面,將一些垃圾投進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的一個火堆中。不久後,被告夥同其他人在旺角站C1出口外縱火,並將一些發泡膠盒及木盤投進火堆中。被告事後於同年12月31日在家中被捕。
法官祁士偉於判刑時表示,從報告顯示被告並沒有任何政治聯繫,現在已經明白行為愚蠢並坦白認罪,也願意承擔責任,接納被告在事件中並非領袖,僅於凌晨12時半至2時許參與暴動,也並非首先燃起火堆的人。然而案件涉及用火破壞財產,性質嚴重,加上事件發生於2019年香港因社會衝突受到嚴重動盪的時段,又指被告將發泡膠盒及木板拋進火堆令火勢加大,導致港鐵站出口的天花的地板受損,法庭需要考慮判刑的阻嚇性,故拒絕辯方和報告中有關判處被告進教導所或勞教所的建議。
圖片來源:中通社、司法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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