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愛國者治理」的國際標準
【新聞睇真啲】「愛國者治理」的國際標準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通過關於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二,有關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標誌著「愛國者治港」原則有重要制度性保障。其實堅持「愛國者治理」是世界各國的共識,不論是美國、英國、德國、加拿大或澳洲等,這些國家本身對公職人員的愛國立場及政治資格都有嚴格要求。


拒履行效忠義務 不能擔任公職


就以美國為例,當地對公職人員都有「愛國者」要求,明確禁止拒履行效忠義務的人擔任公職;美國法律還列明,任何人如支持推翻美國憲制和政府,或者參與針對美國政府的罷工及從事相關組織活動,就不得在美國政府內任職;而美國刑法亦列明,若曾參與顛覆國家政權活動、犯有暴亂、叛國等罪行的人將不得擔任公職。


美國國會議員、政府及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員必須宣誓效忠美國憲法,不莊重宣誓都可能被視為拒絕宣誓,還要承擔嚴重後果及責任;美國國會參眾兩院亦分別設立獨立道德委員會,專門監督和調查議員是否有不忠於聯邦等行為。在美國歷史上就有18位議員因為被裁定不忠於聯邦被取消資格;美國還設有《聯邦選舉競選法》,限制外國對選舉候選人的影響,禁止外國人透過任何方式向任何政治選舉提供資金支持;外國代理人與選舉候選人來往時,亦必須表明自己的身份。


拒絕宣誓須離職或取消就任資格


至於英國方面,就有多條法例對公職人員忠於國家的要求作出明顯規範,例如《1351年叛逆法》、《1848年叛逆重罪法》、《1989年官方機密法》等國安法律,如果公職人員觸犯危害國安罪行,還會被加重懲罰;根據《公務員管理守則》規定,「公務員是王室的服務人員,王室是公務員的僱主,公務員對王室負有忠誠的義務」。


英國政府主導地方選舉,各個地方的選舉制度都是由英國中央政府決定,目前英國就制定了逾200條涉及選舉的法律、命令及規則等,對英格蘭、蘇格蘭等地的議員、市長、警察等選舉作出規定。還有不少規範宣誓制度的法律,例如《1866年議會宣誓法》、《1868年承諾宣誓法》、《1978年宣誓法》等,地方官員、議員及部長等都必須效忠宣誓。若有關官員拒絕宣誓,就必須離職;若未就職須被取消就任資格。 


禁公務員參與「不合作運動」


德國的《聯邦公務員法》第64條規定的誓詞中,表明公務員必須維護德國憲法及聯邦法律。除此以外,德國公務員還不得參與罷工或破壞政府運作效率的「不合作運動」,否則會被視為對政府不忠誠。德國還有《聯邦公務員法》、《聯邦官員紀律懲戒條例》、《廉潔從政規定》等一系列法律,設立監察機制全方位監督公職人員,防止出現違反忠誠的行為;而且根據德國憲法第21條,任何政黨的宗旨或黨員行為,意圖損害或廢除自由民主的秩序,或意圖危害國家存在者,即為違憲,即交由聯邦憲法法院予以裁判。


還有加拿大在2003年就頒布了《公共服務價值觀和道德守則》,不但要求公務員對國家效忠,還禁止公務員公開批評加拿大政府,一但違規可能會被解僱;加拿大的參眾議員、省級立法機關成員在就職前,都要宣誓及簽署誓詞。如果有參議員宣誓、發表聲明效忠外國政權、成為外國公民,或犯有叛國罪等將喪失議員資格。


另外,澳洲《憲法》中,對國會參眾兩院議員的資格都有明確規定,若承認過忠誠於外國或承認為外國公民,或被判叛國罪或一年以上監禁的罪行,均不得出任議員;每位參議員及眾議員在就職前,都必須按照《憲法》規定宣誓;至於公務員方面,《1999年公共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在國外時,其行為必須維護國家聲譽,違者或被解僱、減薪及罰款等。澳洲政府還發布了《澳大利亞公共服務機構和僱員關於社交媒體的指南》,規範了公務員在網上的行為,禁止作出批評的言論。


其實要求公職人員效忠,只是最基本的要求,放眼國際亦是如此。香港完善選舉制度後,就能進一步實踐「愛國者治港」原則,確保「一國兩制」能行穩致遠,為香港的繁榮發展奠下穩定基礎。


圖片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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