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13日,有示威者發起所謂的「全港三罷」,17歲的西廚餐廳侍應蘇偉成及27歲的倉庫管理員巢廷堅與其他不明人士在大埔太和路參與非法集結。二人另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在太和路身處非法集結時,分別使用掛耳式口罩及防毒面具。蘇則另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即一個士巴拿、一把鉗及一包塑膠索帶。而巢則被控無牌管有彈藥罪,即管有4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小彈頭。
兩人否認所有控罪受審,今於粉嶺法院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裁判官陳炳宙直指,蘇當時原本在大埔中心平台與朋友聊天,但在聞到催淚彈的氣味後,竟因一件原本與他們無關的事件討論了1小時,說法不合理。陳又質疑,蘇明知道人群有危險,竟選擇走向人群觀察是否應該留下,其荒謬性正如一個人坐在火警現場觀察火災,故排除蘇是因為看熱鬧才出現在案發現場的說法。
對於蘇聲稱,曾被制服他的警員用警棍及腳打頭及身軀,但他事後在警署不曾提出要去看醫生。陳官直指說法荒謬及有違常理,裁定警員在制服被告時沒有使用不適當武力,並稱警員用生命作賭注執行職務,任何人也不應坐在冷氣房內脫離現實地批評他使用過分武力,直言法庭在考慮疑犯的權利時,不能漠視警察也是有血有肉的人。
至於第二被告巢廷堅聲稱,自己是在警方施放催淚彈後,才走示威者與警察中間拾取催淚彈小彈頭供收藏之用。陳官指雖然示威者剛離去,但警員在後面追趕,任何正常合理的人也不會將自己置身於兩難之中,陳官因而認為其說法完全是天方夜譚、絕對不可信,加上被告當日帶著一個裝滿水的袋出現在現場,並戴著面具及手套將地上小彈頭放入水中,行為明顯是為了使其降溫,令催淚彈不能再燃燒。因此,陳官完全排除他是因執小彈頭作收藏才出現在太和路。
圖片來源:司法機構、文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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