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歲文員前年11月在港島區的反修例集會被搜出一支鐳射筆,早前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受審後昨日在沙田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崔美霞認為被告帶備頸套等用具,顯然是準備與警衝突,而被告攜同鐳射筆,必然有傷人意圖。崔官下令被告還押至4月12日,以索取其背景報告後判刑。
33歲被告冼詠倫報稱文員,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案情指當日有市民在港島區參與流水式集會,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警方到場施放催淚彈驅趕人群。被告於當晚上9時許,在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被警員截停,警員以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將其拘捕。其後被告在香港仔警署被警員搜出背囊藏有鐳射筆、防毒面具及護目鏡等物品,遂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罪。
崔官判決時指出,現場曾發生暴力衝突及非法集結,被告於衝突後仍未離開,背囊亦藏有口罩及面具等可遮掩身份的物品,顯示他有意圖與警方爆發衝突。涉案鐳射筆為3B類級別,筆上印有「Danger, avoid direct exposure」(危險,避免直接曝露)等警告字句,崔官認為被告必然可見其標籤,並了解其性質;而被告亦無其他合理用途,故判斷該鐳射筆為攻擊性武器,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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