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參與前年7月28日上環暴動的一對健身公司東主夫婦和一名17歲少女,早前被裁定暴動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原審法官郭啟安認為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中,「共同犯罪計劃」的檢控基礎不適用於並非身在現場的3人。上訴庭今午頒布判詞指,「共同犯罪計劃」適用於《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與「暴動」罪,故不在現場的被告亦能以「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定罪。
律政司早前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要求釐清「共同犯罪」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律政司並不尋求推翻本案裁決。無論上訴庭裁決如何,均不會影響本案三名被告的脫罪結果。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及高院法官彭寶琴審理。
潘官在判詞中指出,「共同犯罪計劃」(joint enterprise)的參與者會招致獨立刑責(independent liability),從犯或幫兇則會招致從犯刑責(accessory’s liability),罪犯刑責並非取決於證明主犯干犯了主要罪行,及幫兇協助或鼓勵了他人犯罪,而是取決於每位共同犯罪者之參與程度。法律把罪犯分成主犯及幫兇,只是為了分辨他們在案中的角色及參與程度,絕不是指幫兇比主犯有較輕罪責。潘官又指,共同犯罪者毋須身處在案發現場,而如主犯被裁定「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成,協助或鼓勵主犯犯罪的幫兇亦會隨即被裁定同罪罪成,因為主犯及幫兇均破壞了公共秩序,故無論是主犯、幫兇或共同犯罪者均需負上刑責。
潘官認為一旦「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便會對香港的公共秩序帶來災難性後果。現今的非法集結及暴動擁有高流動性,有複雜精密的分工安排,參與者能擔任各式各樣的角色,例如主腦負責遙距監視場面及發出指令,有人負責提供資金及物資,有人負責透過社交媒體或致電方式宣傳非法集結及暴動,有後援者在案發現場附近收集磚頭及汽油彈等各種武器,有人從旁監視並告知示威者警方部署,有人提供車輛接送讓示威者逃離現場。無論他們擔任什麼角色,他們屬於與主犯齊心協力,故與主犯一樣有同樣罪責。
圖片來源: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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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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