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明去年8月8日於山頂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3項罪名。早前他否認首項控罪,承認第2、3項控罪。案件今日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鄧少雄接納辯方解釋,認為楊當時或未能理解當刻資訊,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至於楊明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等兩罪,鄧官原本將判刑押後至4月14日,以候其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懲教署看管。但楊明其後推翻認罪,獲鄧官批准。辯方資深大律師清洪稱自己向楊明提供了不恰當法律意見,表明楊明推翻答辯後,他將不再代表楊明。鄧官認為,被告的認罪答辯有不相符情況,遂將兩罪押後至5月11日,由另一裁判官審理,期間楊獲准保釋。
案情指,被告楊明(本名林明樂)於去年8月7日,在半山馬己仙峽道駕駛私家車向西行,越過雙白線至對面行車線,撞到金屬柱,衝下約20米。警方接報到場發現附近指示牌和石壆損毀,無人受傷。被告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及一項車輛除頭尾擋風玻璃外,所有門窗玻璃附有膠貼及透光度不足。
圖片來源: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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