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案】黎智英等被控8.18未經批准集結 辯方不自辯及傳召證人 主控官強調集會自由並非絕對
【非法集結案】黎智英等被控8.18未經批准集結 辯方不自辯及傳召證人  主控官強調集會自由並非絕對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8名民主派人士涉嫌於前年8月18日民陣集會後帶領群眾遊行到中環遮打道,除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認罪外,其餘被告否認2項明知而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主審法官胡雅文昨裁定表證成立,眾被告今早(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時決定不自辯,亦不傳召辯方證人作供,雙方進入結案陳詞階段。


主控官兼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時,引用2005年梁國雄就《公安條例》上訴至終審法院案的判詞,反駁辯方觀點指憲法制度層面對和平遊行集會自由構成不合比例的限制,認為判詞中早已排除此說法。


余若海表示,刑事化未經批准集結做法合憲,又引述辯方區別和平集結及暴力集結,反駁指人民行使集會自由須同時和平同時合法,集會自由非絕對,應有所限制,和平集會非行使集會自由唯一要求。他認為,遊行集會須合乎人權,亦須合乎法律。


余若海再引用判詞解釋康樂、宗教、學術等7種目的的集會應不在其列,不受《公安條例》限制,但從未談及政治性質的集會應否受限,儘管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終院判決指條例整體而言合憲。


余若海補充刑罰設計用以平衡人民遊行集會自由及廣大社會利益,並引述當年立例時時任立法會議員包括本案被告李柱銘、吳靄儀及何俊仁發言,探討立法原意,說明5年監禁並非過重。


9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前任議員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及區諾軒,被控前年8月18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當中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遭還押的黎智英與梁國雄,早上由囚車押送至西九龍裁判法院。


圖片來源:RTHK、民陣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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