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9歲男子於2020年5月9日,在大埔非法集結現場向警員投擲膠樽。被告早前否認控罪,但在開審前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昨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4個月。被告指將會就刑期進行上訴,惟蘇官認為其上訴並無任何合理理據,故拒絕其等候上訴期間的保釋申請。
被告黃振輝被控於2020年5月9日,在大埔安邦路8及10號大埔超級城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務人員投擲一個膠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律師求情稱,被告是單親爸爸,有一名正就讀小學六年級的11歲女兒,被告一直從事裝修工作,惟在案發當期,受到疫情及經濟環境影響,失業超過半年,才於案發當日一時衝動犯案。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刑時指,當日的「反政府示威集會」有約一百人,現場群眾情緒高漲,而被告除了叫囂外,更投擲水樽,雖然無擲中任何人,但其擾亂秩序的行為,有機會激使其他在場人士破壞社會安寧,判處監禁是唯一的判刑選擇。由於被告有11次定罪紀錄,過往5次被判監禁或羈留式刑罰,因此在刑期扣減後,判處監禁4個月。
圖片來源:香港警察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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