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亂反正】現屆區議會僭越《基本法》規定 梁振英:區議會變異成全港性政治鬥爭的延伸、僭越《基本法》對《區域組織》職能規定
【撥亂反正】現屆區議會僭越《基本法》規定 梁振英:區議會變異成全港性政治鬥爭的延伸、僭越《基本法》對《區域組織》職能規定

政圈近日有風聲傳出,指全國人大或會提出撤去現時特首選舉委員會中,原本規定由區議員擔任的席位。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在個人社交媒體撰文,指出回歸前,香港有兩個《基本法》第九十七條列明的「區域組織」,一是區議會,二是市政局。當年擔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他憶述,《基本法》起草期間,已經有呼聲要取消市政局,將所謂的三層架構,簡化為兩層架構;因此,《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中,並沒有點明「區議會」和「市政局」,而只是統稱為「區域組織」。


《基本法》第九十七條全文如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前面一句「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梁振英指出,有關條文清楚指明,區議會職能的本質是「接受諮詢」,原因是1999年特區政府已解散「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的市政局,故區議會剩下的功能就是「接受諮詢」。


梁振英續稱,前年區議會選舉和選舉後的區議會實際作用卻發生根本性變異,包括有區議會選舉候選人在地區放大「逃犯修訂條例」引起的矛盾,將區議會競選政綱從地區性民生問題轉移到全港性政治問題,區議會會議也就變異成為當時立法會全港性政治鬥爭在地區的延伸,對地區民生事務反而不聞不問:「這種變異僭越基本法對『區域組織』職能的規定,我們目前還看不到『改邪歸正』的苗頭或出路。」他認為,在這情況下,區議員大比例成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成員,並不合理。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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