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月13日全港多區出現反《禁蒙面法》示威,一名女廚師在牛頭角被搜出鐳射筆,她今日在觀塘法院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表示,最近上訴庭有很多案例講到鐳射筆的嚴重性,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故判她即時入獄兩個月。
30歲女被告李曉嵐,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近定安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情指,當日警員接報有示威者在玉蓮臺一帶堵路,便趕到現場掃蕩,途經定安街時,見到約有20名戴口罩、穿黑衣的人士聚集,被告身處其中及跟隨約10人逃跑。警員便落車制服被告,並在其背囊內搜出涉案鐳射筆、頭盔、雨傘、面罩、眼罩、望遠鏡等物品。
辯方求情指,被告來自單親家庭,現職廚師但因疫情關係只能從事兼職。被告事後已感到十分後悔,而案發至今約16個月,已為被告帶來很大的精神壓力,希望可獲輕判,盡快讓被告重新投入社會。
徐官判刑時指,上訴庭案例指出鐳射光對人體眼睛造成傷害,案發時該處附近曾發生非法集結,但考慮到涉案鐳射筆是從被告背囊中搜出,求情信亦指被告過往品格良好,加上被告認罪,最終判被告監禁2個月,即時入獄。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司法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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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wai
3年前waiwai
3年前+852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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