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月13日全港多區出現反《禁蒙面法》示威,其中一名在警方驅散行動中被捕的地政總署測量員,涉嫌攜帶鐳射筆,因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今日在觀塘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屈麗雯指3名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反觀被告與他妹妹的證供疑點重重。雖無證據指被告曾用以發出鐳射光,但法律上只須證明他有意圖使用該物品傷人就足以入罪。屈官將案押後至3月11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押懲教看管。
控罪指,33歲被告雷启添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有百餘人在牛頭角非法集結,警方到場後黑衣人便四散,及後被告在牛頭角道遊樂場被捕。被告自辯時解釋,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只因事出突然,見到情況混亂便不知所措跟着黑衣人一起跑。
惟屈官並不接納被告的説法,因被告當日也是穿黑衫黑褲,雖沒有蒙面,如果一同跑只會更惹人懷疑,又指相信被告以示威衣飾出現在案發現場並非偶然。屈官認為,被告無緣無故拋下妹妹與黑衣人一起跑的行為十分可疑,亦不合理,因而認為他當日並非與妹妹在一起。
另被告稱鐳射筆是工作用途,但前2至3年他一直使用另一支可發出紅色光束的鐳射筆,認為其光線在陽光下並不明顯,遂於案發前一個多月購買了涉案鐳射筆。屈官卻質疑既然認為之前的鐳射筆不適用,為何不一早更換。而被告指鐳射筆為工作物品的解釋也不合理,因當日他並非要上班。加上涉案鐳射筆經驗證後證明可在40米內傷人,終裁定其罪成。
圖片來源:司法機構提供、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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