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日前發表講話,解釋了「愛國者治港」原則,為「愛國者」訂下三大標準,並以及列舉了改善選舉制度的五項原則。夏寶龍主任在講話中重申,「愛國者治港」為「一國兩制」的一部分,並非額外或客觀要求。事實上,相關原則並非什麼「新鮮事」,其實是中央政府所提出一貫要求。
「愛國者治港」屬中央一貫要求
2014年,反對派正預備其違法佔領行動, 同年6月10日,國務院就在《一國兩制實踐》白皮書中指出,應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港人治港」有其標準及界限,從政者必須對國家效忠;香港特區在「一國兩制」之下,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及各級法院法官等「治港者」,均有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職責。
白皮書強調,愛國是對治港者的基本政治要求,若他們不能效忠國家及香港特區,「一國兩制」實踐將偏離正確方向,威脅香港繁榮穩定及港人的福祉;「愛國者治港」本身有其自身法律依據,《憲法》及《基本法》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就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繁榮穩定。例如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等重要人員就職時要依法宣誓效忠、行政長官亦必須就執行《基本法》向中央負責等。這些都是體現國家主權的需要,確保治港者效忠國家,接受中央及香港社會的監督。
將時間再稍為推前一點,早於2004年2月24日,新華社《瞭望》雜誌社時任副總編輯湯華就發表署名文章,題為《切實保證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文章提及幾個重點,包括以愛國者為主體治理香港是「一國兩制」的必然要求、只有愛國者治港才能體現「一國兩制」及維護其法律基礎等;並明確指出「港人治港」及愛國者標準有很大包容性,其中有著客觀及明確的涵義,又舉例指《基本法》第104條,對港府主要官員及司法人員等的宣誓要求,就是將愛國者標準的法律法。當年文章一出,亦曾引起香港社會對「愛國者治港」的熱烈討論,
鄧小平對愛國者標準的闡述
早於1984年,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就已提出「愛國者治港」的原則,當年鄧小平會見香港知名人士時,就強調「『港人治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愛國者的標準就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鄧小平於同年10月會見港澳同胞國慶觀禮團時,就提到「管理1997年以後的香港,參與的條件只有一個,就是愛國家、愛香港的人」。從鄧小平對「港人治港」的界線與愛國者標準的闡述可以看出,「港人治港」必須愛國者為主體,亦是「一國兩制」的必然要求及基本準則!
圖片來源:中通社、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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