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歲無業漢諸榮鋒前年11月10日帶同無線電接收器到旺角參與非法集結,同時抗拒警員。被告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器材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則經受審後定罪。裁判官梁嘉琪今在九龍城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控罪嚴重,判刑須反映嚴重性及阻嚇性,考慮到被告的年齡及背景,兩罪被判監6星期及罰款3000元。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智力為61,有輕度智力障礙,並長期受精神問題困擾。而被告抗拒警員罪雖是經審訊後定罪,惟本案情節不嚴重且過程短,亦沒有令警員受傷,希望法庭能輕判。
梁官稱,本案發生後一個月,被告再干犯爆竊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控罪,於去年11月遭判監兩年,刑期將於明年4月屆滿。最後梁官決定以8星期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的年齡、背景及現正在服刑期間,判即時入獄6星期。至於無牌告管有無線電器材罪,梁官指因被告在審訊前認罪,予以四分一刑罰扣減。在考慮到被告的經濟狀況後,罰款3000港元,須在3個月內繳付。若未能在限時內繳清,則以14日監禁代替。
被告諸榮鋒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及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兩部無線電接收器。
圖片來源:無綫新聞片段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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