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8歲理工大學男學生吳志軒於去年初在大埔用鐳射筆照向一輛警車,射中負責駕駛的警員,令對方感到眼睛刺痛。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襲警兩罪罪成。裁判官陳炳宙今早在粉嶺裁判法院指,被告毫無悔意,砌詞狡辯,雖自稱因案件感到焦慮及壓力大,但這亦是其咎由自取。陳官又斥被告無緣無故襲擊警員,一定是仇恨警員,這樣的人即使學識再高,對警員而言亦只會越來越危險,遂認為將被告交給懲教署是最適當的糾正方法,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陳官判刑時指,被告從行人天橋上蓄意用鐳射筆作為攻擊武器,不只一次射中警車內警員的眼睛,行為惡毒。而被告與懲教署主任會面時,仍堅稱當日只是用鐳射筆照射天上的星星,期間不小心射中警員。而其父母在求情信中表示相信被告只是不小心犯錯,稱被告品行良好,希望法庭輕判。陳官就質疑,既然被告是長輩眼中的大好青年,為何會犯下如此罪行,是否香港的教育出了什麼問題。
陳官續指,若然法庭未能保護及保障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就將吸引不到優秀人才加入或留在警隊,最終受害的只會是整個社會。雖然被告自稱知案發後感到很大壓力及焦慮,惟警員因其否認控罪要出庭作供,警員亦會感到壓力及焦慮。那既然被告不考慮別人的感受,法庭亦無必要考慮他的感受,終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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