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2日有市民上街示威,當晚一名33歲女會計文員在旺角遇查時,被揭發藏有一支鐳射筆,因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受審後今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施祖堯指鐳射筆可對眼睛造成傷害,若在示威時使用,會激發他人做出同類行為,加上被告沒有悔意,故判她監禁4個月,但准她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張予婕被控於去年6月12日,在旺角山東街中僑商業大廈地下外的公眾地方,非法管有一支鐳射筆。
施官指,被告雖稱一直說不知道鐳射筆就在背包內,以為一早已遺失。惟該背包是被告常用的,藏有鐳射筆的暗格內仍有其他物件,可見其平時會用暗格裝東西,沒有可能不知道有什麼東西在內。加上被告的口供有多處不合理的地方,終判定她罪成,監禁4個月,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准。
圖片來源: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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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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