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民協當兼職幹事的18歲學生,於前年10月27日旺角反修例示威中被捕時管有一支鐳射筆,事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否認控罪,受審後今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梁嘉琪指,以被告當日的裝束、裝備,他一定知道現場會發生衝突,認為他管有鐳射筆的唯一合理原因是為了攻擊他人,故判他罪名成立。被告須還押至2月19日,待其更生及勞教中心報告後判刑。
18歲被告陳偉亮,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近彌敦道管有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辯方一直爭議涉案鐳射筆並不屬於被告,惟梁官指被告到達警署前一直自行保管背囊,而涉案鐳射筆與他的個人物品放在一起,即使警員的紀錄不夠完整,也不代表證物鏈斷裂。
梁官又不接受被告帶備鐳射筆只為騷擾別人,因這支3B級別的鐳射筆上印有「危險」字眼,認為被告應知道它的危險性,所以唯一合理推論被告管有鐳射筆的目的是攻擊他人。
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現正修讀副學士,並在民協當兼職幹事工作。被告中學時期已經常做義工,希望未來可以做社工,想社會變得更好。惟梁官直言,在現有制度下,以被告的年紀及他所犯的控罪,法庭並無太多判刑選擇,故先為他索取更生及勞教中心報告。
圖片來源:中通社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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