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一度逃離伊利沙伯醫院隔離病房的男病人李運強,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暫委裁判官鄭潤聰直斥其行為非常自私,罔顧香港市民的安全,法庭需向公眾發放清晰訊息,本案非常嚴重,不能以罰款了事,遂判他即時監禁6個月。
李求情時稱事發當日知道仍有4支「大頭針」未打,因為怕痛而逃離醫院,期間由於家中仍未完成清潔,只是於街上流連,期望法庭輕判罰款。但鄭官指案件嚴重,批評被告已經60多歲仍怕打針,行為非常自私,可能會令疫情擴散,罔顧市民安全,又指他在確診期間離開醫院,可能觸發疫情擴散。
63歲的被告李運強被控於去年12月18至20日間,在香港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不得身處公眾地方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警方其後根據市民舉報,於李失踨53小時後,在旺角尋獲他。
圖片來源:警察Facebook、文匯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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