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老闆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律政司早前就其獲准保釋的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今日在終審法院進行審訊。終院5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需時考慮,決定押後判決,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期間黎智英須繼續還押監房。
73歲的黎智英已扣柙監房32天,今早由囚車押送至終院,黎智英女兒及長子黎見恩亦到庭旁聽。在休庭期間,黎向眾人揮手,立法會前議員「長毛」梁國雄、梁家傑、李永達等一眾民主派人士紛紛上前與黎低頭交談。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被告人會否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是未發生的事情,不涉及任何舉證責任或舉證標準,因此無違反無罪推定的原則。律政司認為高院法官李運騰批准黎保釋屬法律犯錯,因此法庭應判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高院重新按《港區國安法》考慮是否批准黎保釋。
黎智英的代表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則指,如果法庭認同只要有充足理由,就可以容許國安法被告保釋,就應該駁回律政司上訴,因為有關決定應該由高等法院考慮後作出,而非由終審法院決定。黃繼明認為,法庭必須考慮設下的保釋條件,指只要拔去黎智英家中電話線等措施,實際上已經等同不准他與外界聯絡,條件屬於非常嚴苛,不明白為何仍不准保釋。
律政司代表在最後回應時則表示,從《港區國安法》第42(2)條的句子結構可見,「不會繼續危害國安」是先決條件,過了此門檻法庭才可開始考慮是否批准保釋,包括考慮合適的保釋條件。而且黎提出的保釋條件,都只是針對預防潛逃,並無助阻止他繼續危害國安。他強調法庭不應考慮保釋條件,因被告可以透過提出保釋條件,故意跨越《國安法》第42(2)條。他認為,即使有兩個人犯相同法例,一個有嚴苛的保釋條件,另一個沒有,但兩者都不應該批准,因國安法最重要是預防被告破壞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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