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終院5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黎智英保釋上訴案 內地專家指《國安法》42條原則上規定不准保釋
【港區國安法】終院5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黎智英保釋上訴案 內地專家指《國安法》42條原則上規定不准保釋

壹傳媒老闆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終審法院今早審理其保釋申請法律理據。今次是終院首次審理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將會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5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以釐清《港區國安法》第42條有關保釋安排的定義。已扣押監房32天的黎智英今早於9時半左右由囚車押抵終院出席聆訊,期間低頭不語。有團體及市民則在終院外示威,斥黎嚴重擾亂香港治安,促將其交由中國內地高級法院審判。


73歲的黎智英先後被控欺詐及違反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原本在該兩宗案件均不獲准保釋,須還押監房候訊。惟高院法官李運騰於去年12月23日批准黎以現金1,000萬港元及多項保釋條件外出。律政司隨即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於去年除夕批出終審上訴許可給律政司,並即時撤銷黎的保釋並還押至今。


另外,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熊秋紅教授接受《星島日報》訪問時指出,《港區國安法》第42條第2款關於保釋條件的規定,是採取「原則加例外」的表述方式,即規定對被告原則上不得准予保釋,例外情形是「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就「充足理由相信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的定義,熊秋紅說這涉及兩方面的要求,一是被追訴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二是在證明標準上應當達到「有充分理由相信」的程度。而「有充分理由相信」是一種較高的證明程度,法官需依據客觀因素為基礎,如犯罪嚴重性、犯罪次數、是否共同犯罪、年齡及教育程度等,以及根據有關條文結合主、客觀因素判斷,不能自行另設標準。


她又認為《國安法》有關規定沒有違反禁止任意性原則,因所規範的對象是合法逮捕後所進行的羈押,是為了防止逃跑、擾亂證據或重新犯罪等原因而羈押被追訴人,是合理的且必須的,亦與國際慣例相脗合。她說,基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嚴重性和特殊性,在立法精神上採取嚴格限制保釋措施適用的刑事政策,並不違反比例原則的要求,例如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便以「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作為限制言論自由的正當理由。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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