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從2014年非法「佔中」之後,示威者使用的暴力愈發激進,投擲磚頭等硬物更是屢見不鮮。最終在2019年11月,上水一名路過的清潔阿伯被磚頭掟中,不幸離世。
支持示威者中屢屢有聲音為暴力行為辯護,稱示威者多為破壞死物,那麼用磚頭掟中人同未有命中目標,在法律上有何分別?全新網上節目《法治教室》的兩位嘉賓就解答了上述疑問。
前警務處副處長任達榮在節目中表示,投擲磚頭其實是很嚴重的一個行為,如果處理得不好後果會很嚴重。他又以自己曾經的執法經歷,詳述了投擲磚頭的執法人員造成的危險。任達榮說,他曾在執法行動中,被暴徒的石塊或磚頭掟中大腿和小腿,慶幸穿戴了互腿板,才未造成骨折的後果。而被打中的大腿則嚴重腫脹,踵起的瘀血如網球般大,令他真切了解到示威者投擲硬物的危險性。
退休裁判官黃汝榮則從裁決角度,解釋了上述疑問。他表示無論暴徒的磚頭擲到死物或者人,分別其實是不大的。他指出在暴動的現場,可能暴徒本身漫無目地擲磚,結果磚頭去到目標,相信暴徒本身都難以估計。他又引述2016年旺角暴動案件的判詞,當時判案法官指明,無論示威者的理念如何崇高也好,一旦使用暴力,社會便不能容忍,而且須要刑罰方面作出重判。他認為若在暴動現場投擲石塊等罪,5年左右監禁是一個合理範圍,以體現刑罰的阻嚇性。
圖片來源:《法治教室》YouTube片段截圖
「法治補充題」節目連結:https://youtu.be/MuZbwc9SZ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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