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被曲解的「公民抗命」
【新聞睇真啲】被曲解的「公民抗命」

近年香港不少政客、學者,都用「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等概念,將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合理化。日前由警務處前副處長任達榮及退休裁判官黃汝榮主持的網上節目《法治教室》,就有探討到相關的問題。黃官在節目中提到早年的一宗英國案例,英國上訴庭提到「公民抗命」是有基本原則,包括不能慫恿他人犯法及涉事者要承擔法律後果等;但反觀香港發生的「違法佔領」及反修例事件,已違背有關原則。他認為,「公民抗命」不能為辯護理由,特別採用暴力方式的違法者,必須受到法律制裁。


「公民抗命」的基本原則


黃官所提及的案例,其實就是英國上訴庭於2006年審理的一宗著名案例R v. Jones (Margaret)案。案件發生在2003年,英國宣布出兵伊拉克後,包括Jones在內的7名反戰人士,剪爛英國皇家空軍基地的圍欄,闖入基地內示威,抗議美國和英國對伊拉克開戰。各人被裁擅闖私人地方及刑事毀壞等罪罪成,其後不服裁決向法庭提出上訴。負責上訴案的法官之一賀輔明勳爵(Lord Hoffmann),就在判詞中提及對「公民抗命」的解讀。


賀輔明在判詞中指出,「公民抗命」雖然在英國有悠長的傳統,但違法者及執法者雙方都認同一些相關的慣例。包括抗爭者的行為必須合乎比例,並不會構成嚴重的破壞及不便,而且他們會以承擔法律制裁的方法以證明他們的信念。最終英國上訴庭裁定,涉案各被告的行為不合理及不合法,並駁回他們的上訴。


攬炒派的「糖衣毒藥」


其實除了法律界以外,學術界亦有對「公民抗命」作探討。政治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曾在其著作《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中提到,要符合「公民抗命」的涵義,必須是一種非暴力、道德的行為,並以願意承擔法律後果作為體現。但事實上,經常將「公民抗命」掛在口邊的攬炒派政客,如戴耀廷等人,不但錯誤演繹有關概念,誤導公眾參與違法抗爭,事後更在法庭拒絕認罪,其所作所為絕不符合「公民抗命」的原則。


不論是「違法佔領」、旺角暴亂以至黑暴,其實都不是真正的「公民抗命」。長達79日違法佔領行動,影響層面廣及全港,對交通、經濟和民生等造成嚴重影響,過程還有不少暴力行為,而旺暴、黑暴就更不用說,暴力抗爭絕對不會得到認可。攬炒派口中所謂的「違法達義」,說穿了,只是煽動他人違法的「糖衣毒藥」!


圖片來源:《法治教室》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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