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今早(15日)舉行會議,討論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2019年周年報告等議題。有議員提問有關《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條例)能否規管現今多種新型的即時通訊社交媒體,如Signal、WhatsApp等,會否需要修例處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現時條例已經提及規管範團有包含任何藉電訊系統作出的通訊行為,即不論通訊應用程式如何推陳出新,都已經受有關法例規管,倘涉國安罪行會受國安委監督。
熱血公民議員鄭松泰質疑,《港區國安法》下的截取通訊行動不受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監管,反映截訊條例已形同虛設。李家超反駁時指鄭松泰所講的不符事實,强調關於國安罪行的監察機制與現有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機制,是兩套機制並行,視乎案件性質。警方國安處嚴格按照國安法第43條訂明的細則要求運作,細則訂立時已充分考慮一般截取通訊的必要性和相稱性,對於所得到的資料如何處理、何時銷毀、情況有變時須立即匯報等都有規定,警方執行相關的截訊工作時亦要向國安委匯報,並受到國安委監督。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Signal Twitter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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