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港區國安法》第6條列明,港人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簽文件或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早前特區政府全體副局長、政治助理、常秘及部門首長的宣誓工作已先後完成,當局亦計劃在本月內發通告,要求全體約18萬公務員簽署宣誓聲明。由於《港區國安法》本身沒有列明對公職人員的解釋,港府正在研究公職人員的涵蓋範圍,而日前特首林鄭月娥就表明,區議員及選舉委員會委員均應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都需要依據《港區國安法》宣誓。
區議員應優先視為公職人員
對於目前公職人員的宣誓問題,特首日前作出解釋,提到根據《基本法》第104條,有關條文的宣誓涵蓋範圍較窄,只包括特首、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及法官,目前區議員亦未有列入其中。然而,《港區國安法》的宣誓要求則較闊,與香港法律對公職人員的解釋不同,至今港府仍在研究如何清晰釐定公職人員。
雖然相關研究工作仍在進行,但特首早前表示,區議會是重要的組織;而選委會委員更為重要,因為他們肩負起選出行政長官的責任。所以上述兩類人士都應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需要按《港區國安法》宣誓,相關法律修訂工作已在進行中,會盡快將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區議會候選人必須簽聲明
現時區議員雖然毋須宣誓,但根據《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獲提名的區議會選舉候選人,必須在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明示其本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換言之,目前制度下早有類似安排,若日後明確規定區議員需要宣誓,是將措施進一步具體化,更有法律效力。
區議員領取公帑為地區服務,加上議員本身有公共職能,就地區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以及為地區公共工程及舉辦社區活動批出撥款等,區議員被列作公職人員、需要宣誓是理所當然的事。即使區議會僅屬於諮詢組織,但區議員在維護國家安全上,難道就不應負上相應責任?
圖片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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