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早前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組織或參與「民主派35+初選」(「初選」)的55名攬炒派人士,事後攬炒派陣營一如以往,將拘捕行動上綱上線為「政治打壓」。但事實上不論是港府或社會人士,均早已警告「初選」或涉違法,只是攬炒派一直視若無睹,還想將責任推諉到政府身上?
「初選」前當局已作警告
早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接受《中新社》訪問,重提去年的「初選」事件。原來早在當局得知攬炒派要進行「初選」時,他在去年7月9日接受傳媒訪問時,已提醒過相關人士,《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對參選人及選舉開支作出規定,如候選人的開支不能超過訂明的開支上限,以及其他人不能在選舉人產生開支等;同時《港區國安法》明確提到,嚴重干擾、阻礙、破壞中央或港府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以及對香港特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違法。曾國衞提醒市民及有意參與「初選」者要慎重考慮,不要誤墮法網。惟攬炒派不但無理會勸告,還是繼續囂張地舉行「初選」。既然有人要踰越紅線,自然要承擔法律後果,相關政府部門當然要執法。
除了事前的警告外,特首林鄭月鄭在去年「初選」結束後翌晚(7月13日),已表明香港並無所謂的「初選」制度,並警告「初選」的目的若是爭取立法會過半數議席,從而阻撓政府所有政策,可能牴觸《港區國安法》,如果是這種情況就需要去處理。
「初選」或涉違《選舉條例》
選舉管理委員會其後在7月14日發聲明回應「初選」,重申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所有候選人在選舉後,不論最終有否報名參選,都要向當局就其在選舉開支及收取的選舉捐款向當局申報;另外,根據該法第7至9條,任何藉賄賂、武力、脅迫或欺騙手段以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的行為,均屬舞弊行為。
選管會在聲明中又特別提到,按《港區國安法》第29條規定,為外國或境外勢力機構、組織或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情報;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等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等指使、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對香港特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造成嚴重後,即屬犯案。選管會重申,在組織或參與任何選舉活動時,必須小心留意《港區國安法》相關條文。港府已三番四次作提醒或警告,攬炒派選擇無視、堅持一意孤行,如今當局依法辦事,到底有何問題?
再者,當時社會意見普遍都認為「初選」有違法嫌疑,其中前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在去年7月20日就撰文提到,「初選」本身並無憲制基礎,合法性成疑,加上參選者有共同綱領,承諾當選後否決政府所有法案,癱瘓立法會及反制政府等,有關行為或違《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第22條;而戴耀廷、區諾軒及趙家賢三位「初選」發起人為保自保,在舉行「初選」後爭相宣布退出,似乎他們都明白「初選」有違法風險,希望劃清界線。
攬炒派既然知道「初選」或涉違法,但仍然繼續參與、實行計劃,被捕應該是「意料中事」,為何又要說成「被打壓」?難道是他們「打壓」自己?
圖片來源:民主動力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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