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涉嫌欺詐及《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早前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昨(31日)最終批出上訴許可,排期2月1日正審,同時下令再度還押黎智英。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1日)接受電台訪問時指出,根據《國安法》第41條列明,檢控要由律政司書面同意,但不影響犯罪嫌疑人申請保釋,即是犯了《國安法》的人,並非一定不可保釋。
湯家驊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條文,犯了國安法的人,並非一定不可以保釋,只是法庭在考慮保釋申請時,門檻有所提升,部分條件的舉證責任在辯方。他又指一般刑事案件法庭在考慮是否批准被告保釋時,主要考慮被告會否有機會棄保潛逃,干擾證人或銷毁證據及會否再犯,但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就涉及多一個要求,就是法庭要信納被告保釋期間不會再犯,而有關舉證責任就由控方轉移到辯方。
圖片來源:湯家驊Facebook、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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