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釋】律政司稱「無罪假定」原則不適用於國安法保釋申請 終院下午4時頒布上訴許可裁決
【黎智英保釋】律政司稱「無罪假定」原則不適用於國安法保釋申請 終院下午4時頒布上訴許可裁決

官司纏身的壹傳媒老闆黎智英,先後被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押監房20日後,上周三(23日)獲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以現金1,000萬等條件保釋外出。律政司不服決定,今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明言處理《港區國安法》的保釋申請時「無罪假定」原則並不適用,況且本案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等同謀殺,法庭一般不會給予謀殺案被告保釋。終院3名法官將於下午4時頒布上訴許可裁決,期間准予黎智英保釋。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被告所面對的《港區國安法》控罪嚴重,最高可以判處終身監禁,如謀殺案疑犯般,法庭一般不會給予保釋。而《港區國安法》第42條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給予保釋。這意味着就着保釋方面,法官應着重考慮被告有否潛逃或重犯風險,而非利用保釋條件,來減低被告潛逃或重犯風險。


周續指,相關部門在制訂《港區國安法》時,已考慮過兩地司法制度的不同,亦參考了現時本港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同意在前者的保釋相關條文,改變了一般刑事程序中沿用的無罪假定原則,並強調條文上的不同字眼及寫法是有其目的。而考慮到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法庭應更着重《港區港安法》。周強調國家安全關乎公眾利益,若被告潛逃或重犯,將對社會造成不可承受的損害,故《港區國安法》的保釋門檻理應更高。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則認為,高院的保釋決定並非最終決定,因此根據條例,終院沒有司法權限處理原訟法庭的決定,又強調原審法官李運騰信納黎智英在遵守保釋條件的情況下准予保釋,已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不接觸外國團體,不能重犯,認為李官並無錯誤理解條文,沒有可爭辯之處。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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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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