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中10名被告今早(30日)在深圳鹽田人民法院被判監7個月至3年不等,當中被控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的鄧棨然和喬映瑜,分別被判囚3年和2年。有熟識內地刑法的律師和全國人大常委接受傳媒訪問時均表示,法庭判刑不重且依法辦事。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認為,法庭今次判刑是從輕發落,偷渡罪成的8人被判一年以下刑期,扣減被羈押的時間,預料3個月後已可回港。他亦相信同案2名未成年人士,因有悔罪表現,內地法院按法例不予起訴。他相信今次整個過程及裁決都是按法例做事,而涉案者在內地服刑完畢回港後,特區政府會繼續檢控程序,亦不會因為當事人有多人或外國勢力支持便可脫罪。
北京刑法律師張冬碩亦指,鄧棨然和喬映瑜的刑期並不重,因他們干犯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且人數眾多,按法規有關控罪可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而所謂「人數眾多」是指10人或以上。由於法院形容2人屬於「從犯」,即認為2人是受他人指使而犯罪,按內地刑事法規,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加上他們認罪認罰,因此沒有判處7年以上刑期。他又補充,內地對於「認罪認罰」的量刑,沒有詳細定明相關規範,如果法官考慮各種因素後判處更輕的刑期,也是符合法律規定。
張冬碩又表示,涉案港人被捕後已在內地被羈押了一段時間,可扣除刑期,如果他們在獄中表現良好,滿足監獄管理的規章制度,服刑時間達到原有刑期一半以上,可以獲得減刑,甚至假釋。他相信,涉案港人如沒有提出上訴,就會由看守所移送到監獄服刑,若家屬希望探視,就需向監獄申請,相信不會有太多障礙。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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