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副主席、廉政公署前調查主任林卓廷今早被廉政公署拘捕,並落案控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向公眾披露受廉署調查人士身份」,被指涉於網上發布元朗7.21事件受查人資料。根據條例訂明,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罰款20,000元及監禁1年。目前案件已於今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林卓廷獲准保釋候訊,期間不得離港。
訂立《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原意,是防止貪污者因知悉事件而妨礙廉署調查,如銷毀證據等,因此有必要將廉署的調查保密。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其中30(1)(b)條列明,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份,即屬犯罪。除了林卓廷以外,而過往亦有攬炒派政客因違反同一條例而被判入獄。
吳文遠罪成囚4個月
社民連前主席吳文遠在2016年4月透過傳媒及社交媒體,披露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因「換樓」事件被廉署調查,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2018年5月法庭裁定吳文遠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成,被判囚4個月。其後吳文遠向高等及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但都一一被駁回,吳文遠始終難逃法律制裁。
根據法庭判詞指出,原審裁判官和高院法官均認同吳文遠犯案是為增加個人知名度。縱使吳文遠辯稱披露受查人資料是為「公眾利益」,然而他邀請傳媒到廉署為他拍照,以及上載在廉署內的自拍相片的行徑,實際上與他聲稱的目的無關。即使公眾當時已知悉不少與馮程淑儀案件有關的資料,但並不等於吳文遠的披露行為沒有問題。基於上述因素,法庭認為必須以判刑為量刑起點,亦無其他減刑的理由。
郭文緯:廉署個案內容必須保密
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曾指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規定,所有涉及廉署個案的內容,不論是投訴人、被調查人士、涉及的指控及調查細節,在廉署正式搜證、拘捕疑犯或交到法院審理前都必須保密,即使傳媒作報道也有可能違法。郭文緯亦曾批評,近年某些政黨人士向廉署舉報「懷疑個案」時,會邀請傳媒採訪「做騷」,甚或高調宣傳廉署已「立案調查」,對被投訴人進行「公審」,其行為是罔顧程序公義。
早於今年初林卓廷在記者會中,公開聲稱廉署正調查「7.21事件」,當時已有聲音質疑其行徑或已觸犯相關法例,如今廉署正式提訴,相信就是最有力的回應。林卓廷身為廉政公署前調查主任,一旦罪成的話,會否罪加一等?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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