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黑暴期間,港府援引《緊急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早前24名攬炒派立法會前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等,質疑《禁蒙面法》的合憲性,並入稟申請司法覆核。終審法院今早頒下判詞,港府獲終極勝訴,5名法官包括馬道立、李義、霍兆剛、張舉能及賀輔明一致裁定,《緊急條例》及《禁蒙面法》均屬合憲。換而言之,無論是在合法或非法的集會遊行中,示威者皆不能蒙面,否則或觸犯法例。
《緊急條例》受有效制約
這宗司法覆核案涉及兩大問題,分別是《緊急條例》及《禁蒙面法》到底是否合憲。就《緊急條例》本身,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提出,雖然立法的權力屬於立法會,但立法會可授權他人(包括特首及行政會議)制訂附屬法規。縱使《緊急條例》制訂附屬法規的權限既寬廣及富彈性,但這種權力並無違憲,同時受到有效的制約,包括司法覆核及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因此《緊急條例》符合《基本法》中,對公民權利設限必須具「相稱性」和「依法規定」的要求。
《禁蒙面法》已取得公正的平衡
至於《禁蒙面法》方面,判詞中指出蒙面物品或對示威者起壯膽作用,部分人藉著隱藏身份,自以為能逃避警方調查及法律責任,繼而作出違法及損害法治行為。為避免及制止和平的集會變成暴力場面,港府遂立法限制示威者使用蒙面物品是有其正當目的,限制並未有超過合理所需。
另外,終審法院亦提及港府呈上的證據,以大篇幅描述去年10月初,本港出現大量暴力和違法事件的情況,市民當時不敢出外,堵路及公共交通設施封閉亦對大眾造成嚴重不便。這令政府相信已構成《緊急條例》下「危害公安」的情況,而訂立《禁蒙面法》之目的,就是為應對持續多月的不法情況。故此法庭認為,《禁蒙面法》在限制個人權利及為社會帶來裨益之間已取得公正的平衡,裁定該法屬於合憲。
值得一提的是,今次頒下裁決的5名法官中,包括現任海外常任法官中資歷最深的賀輔明勳(Lord Hoffmann)。他曾在2006年英國案例R v. Jones & Others 判詞中,提及對「公民抗命」的解讀,其後更被攬炒派政客,如戴耀廷等人廣泛「引用」,用以解釋所謂「公民抗命」的行為。不過,賀輔明清晰指出,「公民抗命」不能造成過份的破壞及不便,而抗命者會真誠地承擔罪責,反觀戴耀廷的說法,明顯是以偏概全、誤導公眾。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賀輔明這次參與裁決,確立了一個明顯的法律原則,即使「公民抗命」,亦不會只注重個人表達權利,而妄顧公眾利益和權利,相信裁判是將「法治定義放回原位」,確立抗爭自由必須和平行使!
圖片來源: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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