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就警方於反修例事件期間,未有履行職責配合採訪提出司法覆核,指傳媒以目擊者身份出現在公眾活動,警方任何阻撓傳媒採訪的武力均屬違法。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早前聽取雙方陳詞後,今(21日)頒下判詞裁定記協敗訴,記協及律政司須各自支付訟費。
申請人為香港記者協會,答辯人為香港警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法官指出,一般而言警員有責任區分記者與公眾活動的參加者,確保記者的安全、保護他們及其設備不受傷害,以及確保記者有途徑取得和報道第一手資料;但有關責任並非絕對的,要考慮警員同時有維護法律和秩序的職責,以及示威人士和記者的行為是否合法和有否使用暴力。法庭認為,必須根據具體事實和情況,來判斷警方有否違反職責。
法官又指,本訴訟其中一點關鍵是,警方在社運場面對記者身份的辦認。而法庭須依賴事實作裁決,但本訴訟大部分是傳媒對警方的指控,內容真確性存疑。記協和警務處雙方尚未能就指控的真實性達成共識。目前法庭掌握的僅是13項針對警員失誤的投訴,以及警方對有關投訴的回覆。
法官表示,記協邀請法庭假設他們的投訴內容成立,並以此為前提作裁決,惟他認為這方法不可取。若記者認為自己受到警員非法對待,適當的做法是對政府提出書面訴訟,讓案件的有關事實和情況得到充分調查,才能裁定警員行動是否非法,或者有否違反《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
圖片來源:香港警察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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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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