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及25名民主派人士就《禁蒙面法》提出終審上訴,終審法院裁定政府上訴得直。政府去年針對反修例示威引發的連串暴力事件,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並於去年10月5日凌晨生效,24名時任非建制立法會議員與「長毛」梁國雄共25位民主派人士,隨後提請司法覆核。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頒判詞,裁定政府勝訴,《緊急法》合憲,而《禁蒙面法》禁止在所有合法和非法遊行集會蒙面,亦屬合憲。
《緊急法》及《禁蒙面法》的終極上訴案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以及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共5位法官所審理。
終審法院拒絕民主派就《緊急法》違憲問題所提出的挑戰,指出雖然根據《基本法》,立法權力歸於立法會,但立法會可授權他人,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定附屬法規。終院裁定根據《緊急法》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制定附屬法規的權限,既寬廣又有彈性,但此種權力並非違憲,而且權力是受到有效的制約,引用《緊急法》而限制受保障權利的規例,必須符合「依法規定」及「相稱性」的要求。
終審法院裁定在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下,進一步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都是相稱的,而有關限制是為了達致正當目的,即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場面。終審法院指該等限制屬相稱而沒有超乎合理所需,在限制個人權利及為社會帶來裨益之間,《禁蒙面法》已取得公正的平衡。
證據顯示在2019年10月初,香港已出現法律與秩序敗壞的情況,《禁蒙面法》旨在應對持續多個月的暴力及不法情況,熱情情況導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構成《緊急條例》下危害公安的情況,佩戴蒙面物品對示威者及支持者起了壯膽作用,令人們濫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
終審法院考慮因為暴力示威者而受到人身及財產損害的人士,以及希望和平示威但因持續出現的暴力情況而卻步的人士,再要考慮蒙面示威者在隱藏身份的情況下,自以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損害法治的行為,故裁定《禁蒙面法》是政府作出的相稱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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